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进入公司工作,2014年4月份签订的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工作地点在贵州省湄潭县,职务是湄潭县城供水厂项目部的预算员。工资是5000元/月+提成,如果当月有一项工作目标未完成或者预算误差率超过3%,当月基本工资就要扣除1000元,基本工资最低扣至3000元/月。申请人在2014年6月份编制湄潭县城供水厂土石方工资预算的时候,因领导决策错误导致预算误差超过3%,当月扣了申请人1000元的基本工资。公司在制定2014年7月份的月工作目标时,未经申请人确认,制定了根本无法完成的工作目标,申请人7月份被扣了2000元的工资。连续两个月都不是申请人的原因引起的工作犯错,但结果都是扣得申请人的工资。最后申请人跟公司反映情况,公司安排申请人不编制预算,改为负责现场收方和工程经济资料的编制、收集,工资按5000元/月计算。可是2014年9、10月份申请人的工资只有4000元/月。询问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给的回答是批准的工资就是4000元/月,申请人从来就不知道又批了4000元/月的工资这回事,公司也没有给过申请人任何书面通知。2014年11月初公司无故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提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公司给予辞退通知单和2个月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到了2014年11月中旬公司突然发了两份调令给申请人,一份内容是把申请人调到湄潭县水厂项目部另做安排,一份内容是把申请人从水厂项目部调到九寨项目部(公司在贵州省湄潭县的另外一个项目部)当施工员,给申请人定2500元/月的工资,申请人当时就拒绝不同意。公司领导的回应是去不去由不得你,不去九寨项目部就打申请人旷工,旷工多了就按公司制度开除申请人。我要求和公司解除合同,我能得到劳动补充经吗?我的11月的工资能按5000元/月计算吗?我还用去公司上班吗?请专家帮帮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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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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