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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25年有余,但至今还是按临时工待遇,国家从2008年开始给上保障的规定实行后,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本人补缴2008年以前的保障和滞纳金,请问这合理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2008年以前的临时工待遇期间还有没有别的说法吗?用人单位不应该给补上2008年前的保障和滞纳金吗?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调解 2010-06-22 10: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于社会保险费个人应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缴纳。不应有职工全部承担。另外,还有住房公积金、带薪年休假等待遇。
  • 保险的事仲裁判你赢了也执行不了,况且仲裁顶多支持你一年。不过能从其他方面争取利益的。
  • 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义务,针对你的情况,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往年欠缴的保险及滞纳金。
  • 应由用人单位补缴保险及滞纳金。 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缴的费用。 进一步咨询代理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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