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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租赁协议大致:有一店面甲方租给乙方,1 租金1500元/月。2 其他费用由甲方出(乙方负责店里的水电煤电话)。3 租赁期限从2002.1.12起至拆房止。此协议条款由乙方书写。租金08年8月为1900元/月。 现甲方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理由有 1 不可抗力 2002年至今商铺租赁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这个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而原告至今还只拿比市场价格低很多的租金,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2 动迁无期:为不定期租赁 2002年初到现在已有过了9年半了,动迁遥遥无期,正因为动迁无期原告可以视此合同为不定期租赁或此条款无效。 3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转租他人,至今未告知原告。 4 原告之子是残疾人(有残疾证)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想收回自用。 现在问题是:1 我是乙方我不肯解除合同,提高租金(现在市场租金该店面能租到5000左右)是否显失公平。2 我实际转租,只不过我不承认,我跟第3人没有签协议,我没给第3人租金收据,甲方没证据,万一甲方收买了第3人出庭作证,我怎办?3 我输了官司假如我提要赔偿的话最多能拿多少月租金(甲方现在答应补偿3个月租金)。再次谢谢!

诉讼 2010-06-21 2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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