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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2005年2月借款30万元,约定以他儿子的房屋抵押,因该房有银行按揭贷款,因此协议约定除银行贷款外,不得抵押第三人,但当时未做登记。2006年3月在我方不知晓的情况下,将该房抵押他人,借款27万元,并做了抵押登记。到期因被告无法归还,2007年8月双方重新签订有关协议(同2005年),连本带息共计43万元作为本次协议的借款本金,到期日2008年2月。2007年底被告偷偷将其儿子房屋卖了(事后得知),得知这一消息,在到期后经催讨无果,被告答应2008年2月末归还13万元,但临近2月末上他儿子家,已人去楼空,所有人不知所踪。 后向法院起诉,经判决胜诉,判决被告夫妇两归还。期间了解到被告在外负债累累,并有高利贷,并于2004年已其妻名购有一套房,房名下有银行按揭和第二顺位抵押,但被告在法庭上一直坚称其夫妇名下无房屋。 法院判决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被告不知去向,连通讯方式都改了,只能通过其儿子通知被告到法院解决,但被告到场后一再推诿,不肯归还,目前由法院执行拘留。 请问,像以上这种情况,是否由民事纠纷转为刑事的可能?

案件执行 2008-10-22 2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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