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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本人有补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载明使用日期比合同签订日期晚了6个月,且合同期限、签字日期有涂改现象。对方以《用人单用工(招工)备案名册》《用人单位用工招工备案》反诉,本人稀里糊涂认可了并在庭审记录签了字,本人已口头告诉仲裁本合同为补签的,对方不同意调解,仲裁决不支持本人主张,可是在法理依据上却又使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庭审中未见对方答辩状,也未提供劳动合同未见仲裁询问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请问我能将原仲裁请求改为补签的劳动合同中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起诉吗?届时能要求对方出示劳动合同吗?

其他 2014-11-30 2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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