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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老板和他人合伙挂靠天津市政中标了长韶娄高速公路某合同段,总价2.2亿元,合同约定长韶娄公司提供主材和油料,在结算中扣除。新化老板承揽40%的工程量,合伙人得剩余的60%,对外共同聘用了项目经理,对外费用4:6分摊。娄底老板和我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他提供钢筋、混凝土等主材,我提供大型设备、耗材、人工,已于去年10月完成了全部三座桥的工程量,验收合格。一年来,娄底老板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金额约300余万,我该起诉谁?在哪起诉?合同签订地在娄底,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地起诉,合同履行地在湘潭湘乡。

其他 2014-12-01 14: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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