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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姐妹三人共同一套房产,各占三分之一。2010年,法院捏造三人和一公司签订了卖房合同,把方判给了该公司,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实际是姐妹二人和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办完产权过户后履行的义务,我们起诉要求履行,法院判以旅行完毕。我要问这样判符合国家法律吗?是否属于一问二审呢?收取诉讼费对吗?谢谢。

其他 2014-12-01 2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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