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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7年调入一机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没有转编和签订劳动合同该单位的一切收入都上缴主管局,再由主管局发放工资,我的所有人事关系均在主管局。该单位一直没有帮办社会保险。由于该单位停止了经营。没有了收入,单位仅剩下3万余元。自2007年起停发了我的工资,口头上答应帮办理社会保险,并要予以办理一次性买断工龄。拖延至2008年10月都没有办理。请问:现在我应当向单位索要哪些待遇?主管局有连带责任吗?如何办理社保事项?

其他 2008-10-23 16: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该事业单位已不存在,你只能向主管提出要求。欠你的工资应补发,从工作之日起为你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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