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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2011年5月向我借60万元,当时约定以三分月息息,每月付息,至还清全部本金为止。2013年4月以前的利息已付给我了。以后的多次催要,就是不给了。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呢?会不会将已付的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部分也让我退出来,冲抵本金呢?

其他 2014-12-03 2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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