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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2014年6月12日签合同后在公司工作半年(2014年10月18日开始请假)后怀孕一直保胎没有上过班,产假期间合同无法解除自动顺延至2015年5月31号。该员工至今仍不来上班反而把公司告了,要求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公司可否与该员工解除合同

其他 2019-09-11 1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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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怀孕期间被辞退如何计算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详细>>
  • 员工不能以怀孕为由,长期不上班,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可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产假期间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产假只有14周,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病假处理,没有病假诊断或履行请假手续,可以按照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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