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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4年10个月,2014年12月因由八小时工作时间改为十二小时,我们二十几个员工不想上十二小时的班,就辞退员工,我们的合同未到期的,也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该得到什么赔偿?

其他 2014-12-05 1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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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另外,改变工作和休息方法也要同职工进行协商,共同达成协议,否则职工不同意这种方法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你们这种情况还可以要求一个月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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