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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在市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当时该商品房因种种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我找了开发商没有找到人,母的是商讨房屋产权证的事,可找不到人,现在该房可以办理产权证了,可开发商不按以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办事,要求我们多交什么水电装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000多元,合同规定一切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请问:在过了近7年的时间,才给我们办房产证,还要多收我们那么多钱,是不是违法?问开发商是不是政府要求我们购房户要交的,有什么文件,开发商说现在没有什么正规的,他为了能办房产证也花了很多钱,难道他们因为手续不全建房买房不能办房产权证花的钱还要我们购房户来承担吗?开发商是不是违法?我们是不是该交那些冤枉钱?

其他 2010-06-25 1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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