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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在2010年中标一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因业主征地拆迁等原因该工程延期至2012年才得以开工,期间我方要求业主进行工程造价调差,业主组织召开了调差会议,跟踪审计单位根据业主要求在会上提供了调差后的工程造价(在投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人材机的价格调整,即清单套用定额子目不变,仅进行人材机的价格调整),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合同补充条款在工程合同中以书面形式体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现在决算审计单位提出我方有部分清单单价套用定额子目与现场施工不符,要对该部分清单单价进行调整,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应对?该决算审计单位提出的清单价有的甚至低于调差前的中标价,是否合理?

其他 2014-12-07 0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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