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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杨某是一小镇邻居两家家门相距20米左右,石某长期在自家门口以香烟经营生意为主;杨某以经营农药为主;2014年1月25日恰逢赶场天,石某7点左右故意将自己的香烟烟柜推至杨某农药门市门口(该门口处是杨某家门口且为杨某逢场天摆设摊位的位置),杨某要求石某挪一挪位置免得影响大家做生意,但是石某置之不理,杨某就将石某的烟柜推动到旁边不远处(3米左右),石某就自己坐在杨某家门口放雨伞的石头上,杨某没有理睬石某照常摆摊,石某挨着摊位坐着,石某家属报警称杨某和杨某老公殴打石某(但是杨某和杨某老公并没有和是某发生人和肢体接触有人证明),民警20分钟后到现场,石某40分钟后被120接走,住院17天,在医院产生医药费1305.17元(票据),医院诊断法院查明,腰4椎体1度滑脱、腰椎骨质增生。判令杨某对石某医疗费1305.17元、住院伙食补助17天×20元/天=340元、营养费17天×15元/天=225元、护理费17天×60元/天=1020元,合计2920.17元的60%(1752.10元)。杨某有证人证明从始至终双方未发生任何肢体截肢接触。石某证人也证明双方未有肢体接触,法院判令称石某因挨着摊位模板倒地受伤由杨某承担60%责任,我们决定上诉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14-12-07 1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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