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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李某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灵川县三街镇人,住灵川县***苑4楼,个体户.被上诉人:王某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阳朔县人,住灵川县**街**花园后4-301号.请求事项:撤销(2004)灵民初第8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事由与理由:  2003年间,我受聘担任**花园工地材料员,为桂林**建筑工程公司建**花园1-11栋楼购买材料.期间,被上诉人向**花园工地送水泥,我受工地负责人申某委托,向上诉人出具欠5000元水泥欠条一张.由于被上诉人的水泥是送给了**园工地,承建商是桂林市**建筑工程公司,故上诉人作为材料员出具欠条是一种职务行为,不应负还款责任.一审没有查明事实,也不追加桂林**建筑工程公司参加诉讼,故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桂林市中级法院上诉人:李某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付件:1、上诉状复印件1份(请你以被上诉人名义写一份答辩状)

其他 2014-12-12 12: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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