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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旷工一次为乙类过失的{乙类过失:员工发生乙类过失。由部门部长.总务部长.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布告栏中通知全体员工),此材料由总务部存入个人档案并保存。2014年11月23日由公司在产品订单少生产计划任务少的情况下本人以电话方式请假歇班两天、2014年11月25日没对公司任何领导请假私自歇班,2014年11月26日正常出勤工作公司没有对我任何处理处罚也没让我补上假条。是不是公司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于是我在身体欠佳时也没对公司任何领导请假歇班。歇班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3日。然后2014年12月4日公司对我批评教育处罚,本人在公司处罚的条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对我开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律师这样公司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护权益呢?

其他 2014-12-13 2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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