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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7月进入该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于08年6月补签了一份用工期限为08年6月到09年12月的劳动合同,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08年6月以前年限劳动法所规定的条款我是否有权利享有,从08年10月企业开始给我们买社保中的合作医疗,是否社保只需购买其中一项是可以了?

诉讼 2008-10-27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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