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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人欠我钱他家是黑龙江的!我可以在北京起诉他吗

其他 2014-12-09 1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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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只是普通的借贷纠纷,而对方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是可以的。 《民诉》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一般需要到被告所在地的,如果北京也有管辖权的话,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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