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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这个公司工作近5年,合同未到期,公司变更名字,要求签订补充的三方协议,如果拒签,可以要求赔偿吗?新的合同所有待遇在原合同基础上不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问题补充:在补充协议中,有标明,履行原合同时间,待遇,所有享受的福利是一样的,但是有一条:本协议属于原合同的补充和修改,甲方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说是没有造成乙方失业,属于正常调动。如果不签,可以吗?公司应给与什么样的赔偿?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公司此种行为,违反哪些条款?请具体给解释一下,谢谢!

其他 2014-12-09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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