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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06年1月4日与爱人离婚,婚后一15岁男孩归我抚养,我没有向我爱人要孩子的抚养费。06年的3月份我去外地打工,和爱人商量让孩子在她那暂时住一段时间,孩子也同意,我给孩子拿抚养费,当时有协议我拿抚养费。但是,我于同年10月就回来了,孩子就在我家呆几天,在去她家呆几天,在此期间我对孩子应该做的都做到了。孩子于08点的12月份参军,当时孩子不够岁数改的户口,参军的费用我俩一人一半。现在她到法院起诉我,向我要06点3月至08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33个月,每月800元,共计26400元。但是,在06年--08年我并没有固定收入,我是下岗职工,靠打工为生。09年我才有了固定收入,每月1900元。请问,我应该拿抚养费吗?要是拿,应该拿多少?谢谢您的回答!急!!!谢谢!

离婚 2011-12-02 1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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