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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从认识到订婚一月]他在外地复兵役,半年前回的所在地,这期间我们没有共同生活。因为在他复兵役期间当时用做结婚买的房在建设中,现已交房,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当时在房产公司注册是用他父亲的名字,而且为了买房我也出过钱[为买房他向同事借的钱我替他还了一部分]现在他拒绝还我替他还的那笔钱,这在法律上说得过去吗?还有他手上有一份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08年8月写的一份保证书,上面写着我在结婚前订婚后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愿赔偿给他五万。他现在要起诉离婚,并要求我赔偿他,他手头的证据[保证书]法院会采纳吗?我有权要回我为买房出的钱吗?

离婚 2010-06-28 2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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