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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专家:试用期的合同内容是否能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谢谢

其他 2017-06-26 06:50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明确规范: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在同一个单位只有一次,试用期只适用于企业新招收录用的人员;第三,先签合同才有试用期,在合同期间内可以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合同。企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视同无效。 劳动合同期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签订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换句话说,企业与职工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有利凭证,如果劳动合同未能够签订,也不妨碍劳动事实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样能够得到维护。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未给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肯定也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这条规定单位已经违法,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双方有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的内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体现或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单独进行约定。
  • 那要看劳动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有规定试用期的期限与待遇等。
  • 当然可以体现。只约定试用期的,该约定无效,试用期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 应该约定好,否则视为无试用期。
  • 不是能不能,而是应当在合同中体现。
  • 可以的
  • 那要看劳动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有规定试用期的期限与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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