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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2009年在四川广安我与一名集资指标房业主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她名下三套指标房,我占其一。同时享有同业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门市和车库除外)!因为签协议时没有设计图,我们口头界定了门市和车库的性质:业主单独拥有,不可分割的归业主,我不再争所有权!后来在修建过程中(目前正在进行)我们已经确定毎个指标单独的门市和车库没有,而是设计成为商场和三套房相应的三个车位,业主也因为当初的门市和车库除外排除我拥有车位的权利!请问律师:我在这份协议下有没有拥有车位和商场的权利?如果有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诉讼 2014-12-11 2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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