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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从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至少15天通知对方,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同押金等额。但如此期间,甲方依照北京市公安部门或相应物业管理部门规定不得已解除合同,该条例无效。 请问,后面的但书规定是否有效。出租方因为如此原因让我们承租方搬走,是否需要支付我们违约金?

其他 2010-07-01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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