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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人4年前,以公司名义与个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获得数千万元专项资金做贸易用,但该法人却把这笔巨资用于个人还债和做与贸易无关的项目了,而且4年多的时间里,这笔巨资在公司会计账上无显示,连公司的主管财务人员都不知道这笔资金存在!其中,这笔巨额资金有一千多万应该法人要求,直接汇到了他个人银行卡里。这笔资金至今未还。该法人现逃匿。可以报警告他职务侵占罪吗?

刑事辩护 2014-12-14 1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报警处理
    【追问】谢谢朱律师!我去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警官说我们不具备报案资格:说我们一不是人家股东;二不是人家公司员工,不具备报案条件。要我们去法院解决。难道该法人明目张胆的将协议中约定的,专门用于贸易的数千万资金侵占用来还个人外债,拆东墙补西墙长达4年就不能追究他罪责吗?该法人以公司名义签协议,却要求投资人把千万资金直接汇入他个人银行卡!令人奇怪的是:数千万的巨款汇入他公司(约三分之二汇到公司帐号,三分之一汇到他个人银行卡里)除他本人以外连公司主管会计都称不知道这笔巨额资金的存在!在公司账上也无记账!这是明显的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侵占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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