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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家股份制企业的副职.曾经为在我公司做门卫工作的亲属做了工作中的担保,担保原因是.公司规定70岁以上的人员辞退,不可以再在公司上班,但我的亲属已超过了70岁.考虑到此亲属的身体健康还可以胜任此工作,经公司的老总同意留下继续做门卫工作,但是有我做担保人,为此亲属做担保,可是1月份的时候亲属在工作中由于煤气中毒导致神志不请,胳膊并留有后遗症,现亲属要求公司给以经济上的补偿,但是公司的老总只承担医药住院费用,其他的经济上的补偿有我自己承担,理由是,我是亲属的担保人,请问律师,老总的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啊,,我应不应该自己补偿亲属钱啊??老总说公司有自己的规定,公司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争议解决 2008-10-25 1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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