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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没有按时发放工程款乙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其他 2017-05-22 07:0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你们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只能向当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了,通过法院的诉讼,才能更好维护你的最大利益,若有不明,欢迎致电!
  • 你好,可以咨询主管部门。
  • 工程合同付款:
      1、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2、在完成分包工程总量的50%后7天内,经双方确认后,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3、在分包工程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4、余下10%款项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5、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二、工程合同付款的其他方式
      1、按月计量支付: 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 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 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界面付款: 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把每完成一层的施工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 项目规模较小、工期短的。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②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③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④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⑤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三、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四、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 1、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 按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 可以的,具体请电话咨询王律师
  • 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如果约定可以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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