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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雪峰人,现在户口也在雪峰,2005年结婚,嫁到成都。因为对方是城市户口,我是农村户口,所以户口一直在这边,但实际也在这边住,这次地震后房屋无法居住,想在这里建房,但现在村和组让我交钱,我就问问他们这样合不合理,不合理我该怎么投诉他们?

争议解决 2008-10-27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具体可打电话或到剑宏律师事务所面谈。
  •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你的户口在那边,应当属于集体成员.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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