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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公司为一家国有企业,为了公司设备采购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1月30日前乙公司将甲公司购买的设备交付至甲公司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并安装完毕后15日内甲公司支付合同金额90%货款。2011年2月25日,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截止2011年6月20日,乙公司尚未收到合同工约定的货款,乙公司准备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而甲公司的解释理由是公司付款有公司内部的流程,并不是故意拖欠货款,而是公司内部付款流程尚未结束,请问甲公司的解释能否作为延迟付款的免责事由,并说明理由。

刑事辩护 2014-12-17 0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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