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通过劳动中介公司办理了出国劳务手续,到日本研修,公司跟组合都鼓励我们好好学习日语,争取考级,可是去年12月份参加日语一级考试的时候,社长说如果我考级,就不能在加班,于是放弃加班一个星期左右,可感觉不是办法,出去以后,只有加点班才能有点积蓄,看到车间里别人都在上班,自己在宿舍怎么也学不下去,于是最终告诉社长选加班,可是过了不到一个月,听说今年开始要改日语试题,会难很多,我如果放弃去年12月的机会,今年合格的把握很小,所以没经过社长同意,自己报名了,临考试前觉得不妥,又把这件事告诉了组合,希望组合帮忙调解,结果组合的领导跟社长撒了谎,说考试名额有空缺,让我去补,社长允许我去了,但是从那以后,无论上班跟他问好也罢,下班跟他告辞也好,他都无视我的存在,后来才知道,原来组合的领导跟社长撒谎了,结果社长说我不遵守约定,把他当傻瓜,终于在今年5月份,给我发了解聘书,解聘书是5月19号发的,21号早上组合的人去宿舍告诉我,就在临回国前发现了我在20号的时候跟别人借的一部手机,组合有规定不准带手机,但19号我就已经被解雇了,外派公司跟组合却以此为借口,不退还我的押金,我觉得自己很冤,希望尊敬的律师同志,能帮忙分析一下,中国的法律有没有限制公民带手机这一条,像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再把押金要回来
合同纠纷
2010-07-02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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