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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伤,之前自己为了及时保留证据,委托*医学院做了一份伤残鉴定,鉴定伤残是十级,后据此向法院提起了身体权诉讼。然而主审法官却告诉我我自己做的鉴定没有效力,只能双方同意才能做,并且被告提出也不算要求重新鉴定。由于我开始做的不合规,所以就不算数。而且要求我在一份伤情鉴定申请书上签字。这样一来被告方就很容易找人做手脚。请问法院的人这么说合法吗?

其他 2014-12-19 1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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