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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上班,说半个月考核期,过了就有工资,没过就没有,但是半个月我没达标,经理说的也可以帮我申请入职,但是现在经理却说公司在裁员,入不到职,而且拿不到工资。今天都上班20天了,这样合法吗?

其他 2019-04-22 09:2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对于此情况,你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如果双方协商不能处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需要向劳动者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果没有,视为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解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工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也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一个月的工资。
  •   公司裁员,那么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裁员规定,那么就合法,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保留工作期间的各种工作证明。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不合法,应当支付工资,如果公司不发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实习期间也应当支付工资,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应当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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