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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服装厂的管理人员,于2008年2月2日来到该厂任车间主任一职,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另外可根据车间各组产值的1%--2%进行提成,由于老板单方违约,开始时的2.3.4月份都每月基本工资按3500元结算,但从5月份基本工资就降为3000元,更有甚者6月份的基本工资降到2500元,而7.8.9月份基本工资居然还降到了2000元,待我发现后立即提出异议,要求每月基本工资按3500结算,但老板据不接受。在我进厂之后一次工资也没给我发过,只是5月10号给我算了一次2.3.4月份的帐,其直到9月26号才第二次算了5.6.月份的帐,待我发现工资下降时,就要求算7.8.9.月份的帐,居然想不到的是才2000元,至此,我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现正在争议之中,请问:我该如何办才好,官司会赢吗。

金融 2008-10-30 0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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