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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陕西宝鸡金台区某村的村民,我们组于2008年部分土地被征走,在进行征地款发放时每人给予20000元补偿,2010年3月份又对该征地款增加2000元补助。2010年由组建设的村民集资楼竣工,由此赢得的利润再次分配每人8000元。我是独生子女户(办有独生子女证)在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律》第五章的相关奖励政策要求组上给予增加一人份额的请求,被口头拒绝。 我想在此咨询一下 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谢谢!

诉讼 2010-07-02 12: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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