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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1年至今,用转让方式,经营种植由生产队统分的杨家4口人的承包地。没有进行登记,我履行了该土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当初杨夫妇年岁大,儿也煤矿工作,女儿也嘉出。杨夫卖掉房子与儿子道矿区一起生活。杨将地让邻村2女儿经营,因当时种地不划算,2女儿也不给种了。我与他在同一生产队,我有一口人没分得地,他问我,你种我们家的地不?不要钱。只负责村,国家所要负担。还说你种几年如果实在不愿种,就留下一口人的地把我家的坟地包括在内。胜下的地交给大队。这样我因为亲情,和我为了得一口人的地,就应了。在2000年前,我们这5年,有增人,减口的就调整一次。可是队上到现在也没调整地。前几年杨夫妇都去世了。今年他女儿说不让我种了。让她2姐的儿子种。在我经营其间她们买了一块,开采铁矿石,后也没法回复耕种。还买给临村2家建房一块地。因村委不管,我也少种点,也省力。可是,我费力这么多年,也履行了法律责任和义务。他女儿户口也以迁出。想种地,就在户口所在地村里要地,或要回她本人一口人的地。或者我也要一口人的地,还给她3个的地。我要地和法吗?

其他 2014-12-23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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