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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3日我被聘用为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的生产部部长一职,7月25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2014年11月30日,公司以一起夜班操作工误操作出现的质量事故为由口头让我自动离职,并对我处以3个月工资的经济处罚。我在没有见到公司出具任何对我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继续在公司上班,但公司于12月2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聘用一名新生产部长来公司上班。我2014年9月份、10月份、11月份的工资也一直拖欠未发,自从我进入公司也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其他 2014-12-24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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