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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 2008年腊月我弟弟给借贷人当担保,贷了1万元贷款(私人贷款,高利息,5分),可现在借贷人跑了,我想问一下,我弟弟有什么责任? 我查了一下,法规: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弟担保条上写的是一个月还清,但到现在借款人跑了,债权人才打来电话,说借款人跑了,我弟弟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吗? 再就是私人贷款受法律保护吗?5分的利息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利率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利率四倍啊 债权人也没有给担保证明啊 谢谢您帮我解决这个问题,不胜感激

抵押担保 2010-07-04 09: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具体应当根据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协议确定,当然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欢迎电话或者到向阳路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 你弟弟具体是否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具体建议拿着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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