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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意识不清醒被父母送到公安机关算不算投案自首

刑事辩护 2020-05-02 14:52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符合主动投案的条件,意识不清醒不等于没有意识,其本人不否认就应视为同意自首。这对于被告人获得宽大处理有很大帮助。
  • 符合最高院关于自首认定的规定,应当构成自首。
  •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怎样才算自首: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杀人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杀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 刑事辩护是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取得其授予的辩护权后,依据律师法第28条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做的工作。由于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很好为自己辩护,因此律师辩护对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被告传讯后有权介入诉讼。虽然此阶段不是行使辩护权,但却为了后来行使辩护权做准备。因此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也列入辩护范围。
    同一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可以为分别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多名被告辩护,但不允许同一律师同时为共同犯罪的多名罪犯辩护。总之,一个被告人可以请两名律师,但一名律师不能接受同一案件中两个以上被告人的委托。
  •   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算自首,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
  • 意识不清到案算是自首一个条件
  • 你好:视为自首。
  • 构成自首行为。
  • 需要了解详细情况才能确定。
  • 你好,一般属于的。
  • 你好,一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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