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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急需解答:有一块闲置土地,1953年,原湛江地区雷东县人民政府发给某农户《土地证》,规定该土地归他永久使用。现在村民小组把该土地卖给其他人。《土地证》持有者认为村民小组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请问:该项《土地证》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土地证》持有者是否还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调解 2008-10-29 21: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的土地政策经过历次变迁,土地的所有与使用也变动很大,因此这种证最多只具有参考价值,已经不能作为判断权利归属的依据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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