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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工作单位工作6年,今年9月,因借钱给单位一位上司,多次追款不还,我将他告上法庭,因此单位解雇了我,我与单位劳动仲裁,我才知我与单位签的合同为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从2010年7月至今已四年,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我已丧失胜诉权。这样是否我什么权益都不可追讨。

其他 2014-12-27 14: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这种情况不算过了时效 ,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起计算
    【追问】孟律师:我有录音为证,领导承认是因为我告他,他才解雇我,在劳动仲裁庭他也承认录音是他说的,但他以我在2014年1月3日因信用卡诈骗罪,(我已还款)但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我一直都无离开工作岗位,他也知这事,他一直无解雇我,而且保险也一直在买,到10月不再帮我买,直到我将他告到法院他才解雇我,但他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任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劳动仲裁也支持他的建议,如果劳动仲裁我输了,我找律师打官司有可能赢吗?
  • 你好,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起计算
    【追问】余律师:你好,那我可以理解为,单位解雇我(9月17日)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吗?为何劳动仲裁庭不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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