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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服务合同纠纷10我2009年10月份在中介公司签了《xx房地产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我是买方。当时产权人和他的儿子共同与我进行了洽谈,谈定房价后,因签约地点与洽谈不在同一处,产权人就把自己的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等交给他的儿子、让儿子与到签约地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书约定10日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后房价持续上涨,卖方父子一同到中介公司要求涨价,遭到拒绝,他们就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我起诉后,卖方在法庭上耍无赖:儿子说签约时未获得其父亲同意,自己盗用了老头的相关证件签的合同,老头也说没让儿子去签约,主张合同无效。儿子系持证签约这是不争的事实,中介公司业务员出庭证明是老头亲手将自己的相关证件交给儿子、让儿子代签约的。特别在二审时,儿子还当庭失口一下承认了自己签约时所持的相关证件是他父亲交给他的。但最终,一审和二审均偏b袒卖方,判决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儿子签约时得到父亲的授权,而父亲对儿子的签约行为不予追认,案涉合同应当无效”。我依法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我认为,针对上述案情,法p院系无视合法证据(原告、中介公司和被告儿子)共同证明的事实----老头交付相关证件给儿子、让儿子签订书面合同,而枉裁。对于本案,我本人有此几个基本观点:①有多项证据证明老头对儿子有授权行为,且这些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案涉合同应当有效;②儿子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人威逼、误导他,其当庭承认了“签约时所持的相关证件是我父亲交给我的”,本案可构成表见代理;③本案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我与老头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我、中介和儿子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法律常识,无论我与老头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我与中介公司和儿子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的效力,而且这份居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所以法p院不加以区分,笼统地判决“合同无效”,是不对的。综上,我认为法p院的判决和裁定存在重大错误,所以我想请一位高手律师帮助予以维权,若能成功,必有重谢。

行政诉讼 2014-12-28 1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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