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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钢材贸易公司的法人,我于2012年委托一家国企帮我向一个钢厂订货,我和国企签了购销合同并且打了保证金,然后他和钢厂定了购销合同打了全款,就是所谓的钢材托盘业务,我经常做这样的托盘业务,我和国企合同约定付现款提货,钢厂是我介绍他们认识的。他们的货款是自己业务员交的,合同是他们出具的真实合同,在国企交完全款以后,我就把货物卖了,货款已经打给我了,但货物是买主自己从钢厂提的,提货单是钢厂自己开出来的,抬头是国企的名字,我在提货环节没有参与,但是由于我把货款借给了我朋友,他没有还我所以到合同到期了我就没有全部还款给国企,然后他就起诉钢厂,初审和高审钢厂把我们列为第三人,国企胜诉,钢厂把货款退给了国企,然后钢厂以货物被人用国企的名义被人骗走,在卖货的时候我陪了几十元卖的,公安就以高买低卖立案说我涉嫌诈骗把我刑事拘留了,报检察院没批捕,说证据不足继续侦查,现在是取保候审,您说说这是诈骗吗,我和钢厂有关系吗,如果请你当我的律师,能无罪辩护吗,成功率是多少,我所说的都是真实的,整个交易没有任何虚假手续。

刑事辩护 2014-12-29 1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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