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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资约为8万元。1995年刘甲与丧偶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的10岁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家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1998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住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的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2002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每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离婚 2014-12-29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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