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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对方发生追尾事故,我全责,保险公司己全额赔付修车费用,但对方要我支付其车在修理的一个月内,另外租车300元/天的费用(自称上下班用),一审法院判我支付9000元,请问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离婚 2014-12-30 0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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