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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铁路职工,承租企业产公房一套已经33年。26年前国家政策允许知青子女户口迁回原籍,我大哥是知青符合条件。我当时出于同情也是响应国家号召,就同意侄子的户口迁入我的户口,并作为监护人。但侄子始终没有来到天津生活,户口只是挂名而已。此后侄子的孩子随他也落户在我的户口本。现在侄子的孩子到了上学年龄,想来天津上学。侄子便提出他对我的这套公产房有居住权,要求居住。但房子小,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不便在一起。于是侄子提出不让他和他孩子居住就要给他补偿,否则以后转让承租人、购买产权等事宜他均不配合。我想咨询:在这种情况下,侄子和他的孩子是否对我承租的公产房有居住权?不让其居住是否需要给其补偿?他是否能对我处置公产房形成干扰?

其他 2014-12-30 1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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