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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早于对方使用,但晚于对方提交商标申请,能否在对方初审公告后提出异议?

其他 2019-01-09 23:1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可以提出异议,但是不是必然导致对方申请失败,要看情况。如果对方和你们有业务关系,知道你们的在先使用了这个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商标法第15条规定是不能注册的,但是如果对方根本认不得你,只是注册了同样的文字商标,就难了。 欢迎关注我的微信 张云律师 详询
  • 初审公告后可以提出异议。。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 在对方初审公告期可以提出异议。
  • 初审公告后可以提出异议。
  • 商标复议需要准备材料: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提供符合要求的有利的证据材料(代理人指导提供)。
    4、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 商标注册费用:
    注册费用按类别按个数收取,每类每个商标费用:
    一般商标每件3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300元)
    代理机构网报一般商标每件16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800元)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每件30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外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3000元)
    具体商标注册费用需根据实际不同的情况而定的。
  •   关于商标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依据上述规定,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商标局可以依法主动作出撤销决定,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撤销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不是任何人,同时,申请商标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除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外,其他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之申请。这里的“五年”期限非常关键,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有一个长期的检索监控机制,对于涉嫌侵犯自身权利的商标注册行为及时地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以后,将在双方交换证据后进行听证,并依法作出裁决。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作出后不服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商标撤销,需要向缴纳商标撤销费1000元每件,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及上诉,其诉讼费及上诉费均为50元每件。  需要提醒的是,向法院提出的是行政诉讼,其审查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法正确,因此,在行政诉讼阶段,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均不可再提出新的证据或主张,这也就是说,在申请撤销的阶段即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代理,及时充分的举证,这是非常重要的。
  • 但是不是必然导致对方申请失败
  • 初审公告后可以提出异议.................
  • 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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