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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原来是集团公司下面国营企业,2002年国家改革开放,把原来5000多平方米厂房上交给集团公司,有集团公司组建出资人民币30万元,工人投资70万元,组成一个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法人同集团公司领导讲现公司经营亏损,要注销公司,对工人讲,要终止劳动合同,先到集团公司下面公司考核半年,然后考核合格后,先同原单位签终止劳合同,再同新单位签劳动合同,现原单位又开始正常营业,另外聘请非单位正式职工上班工作,工资待遇很高,而我们30多位职工每月只拿1820元,而如果我们到新单位也只有1900多元,现考核期将要到,面临要签终止合同和新单位劳动合同,请问:一、是否可以不签终止合同,二、如果要签是否可以要原来5000元工资待遇,三、企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四、工人有没有权力申诉 ?

其他 2016-04-12 0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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