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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中双方约定中有两条:1、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换乙方工作岗位,乙方不接受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没有任何补偿。2、乙方同意调换工作岗位,该工资按调整后的岗位计发工资,不同意则甲方可解除合同没有补偿。如果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要赔偿于甲方。 之前甲方下发意向书我选择了续签,但看到合同后感觉以上两条不合理要求更改甲方拒改,现在又下达了一份要求续签的通知,如不及时续签将视我自已终止合同,所以我不想签这份合同了,请问能得到补偿吗?(我08年7月至09年7月签了一份劳动合同,09年7月至2010年8月又续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改签聘用合同了。)

仲裁 2010-07-07 1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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