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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殴打本人致轻微伤,本人没还手,有现场录音为证,清晰的证明了:对方先辱骂并叫道要打死被害人,打人的声音和现场目击者声音”要打出人命案了“,且有法医与医院出示的伤情与被击打部位证明。但警方的处理决定书中仅表述为双方肢体接触,未作处理是否合适?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如申请复议,申请理由法律上如何表述?

行政复议 2015-01-04 1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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