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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今年6月与浦东的一家酒店下面的美食广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本人为承租人,合同注明我所承租的铺位为该美食广场中的5号铺位,起租时间为6月15日,但是该广场的实际开张日期为6月22日。并且,在6月17日,通知我,说我的铺位被拆除,变成公共就餐区。现在和我商量给我换了一个铺位,但是,该铺位漏水严重,并且,整个广场排风系统差,管理混乱,我现在不想在里面做生意了。 问,这我原先合同注明的铺位被拆除,是否算出租方违约,我是否可以要回租金及押金,并且要求赔偿违约金。违约金合同有注明的,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一万元。 另外,现在换给我的铺位,我们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其他 2010-07-09 0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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